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条件(四)
8.2.6 空载高大于
8.2.7 总质量不小于
8.2.8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8.2.9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8.2.10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许干扰其它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 Hz ± 0.5 Hz ,起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8.4 前照灯
8.4.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
8.4.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4.3 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侧。
8.4.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
8.4.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5948及GB19152的规定。
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7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 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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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型 |
检查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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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车 |
在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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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灯制 |
两灯制 |
四灯制 a |
一灯制 |
二灯制 |
四灯制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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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轮 汽 车 |
8 000 |
6 000 |
- |
6 000 |
5 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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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
- |
10 000 |
8 000 |
- |
8 000 |
6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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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汽 车 |
- |
18 000 |
15 000 |
- |
15 000 |
12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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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 托 车 |
10 000 |
8 000 |
- |
8 000 |
6 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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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 |
4 000 |
- |
- |
3 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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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 拉 机 |
标定功率>18 kW |
- |
8 000 |
- |
- |
6 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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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功率≤18 kW |
6 000 b |
6 000 |
- |
5 000 b |
5 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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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 |||||||
8.4.7.1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8.4.7.2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 0.7H ;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
8.4.7.3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8.4.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 D 。
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
8.5.1 喇叭性能要求
8.5.1.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8.5.1.2 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8.5.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绝缘套管。
8.5.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8.5.4 车长大于
8.5.5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
8.5.6 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8.5.6.1 无轨电车在正常操作下,应能起动平稳、加速均匀。
8.5.6.2 牵引电动机在各种工况下,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最大不允许超过 1.5 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 75%~90% 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3 MΩ ;相对湿度在 90% 以上时不应小于 1 MΩ。
8.5.6.3 集电头应动作灵活,当距地面高度在
8.5.6.4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0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9 行驶系
9.1 轮胎要求
9.1.2 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
9.1.4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9.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
9.1.6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9.1.7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9.2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3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不大于
9.4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9.5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9.6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或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9.7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9.8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9.9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10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9.11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50N),手握力不应大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档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档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
10.2.2 在换档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档位位置的标志。若换档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档杆附近易见部位。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档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电动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倒车行驶,且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实现转换。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它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允许有异响。
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1 车身
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3 客车顶部应能承受相当于总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但最大试验载荷不应大于
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